2006年2月16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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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了大楼危及小楼 相邻纠纷可以索赔
安候 谷子

  温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建造商厦时导致邻近一处房屋开裂,受害事主杨某在多次索赔不成之后诉至法院。近日,永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温州市某房产开发总公司在其过错范围内赔偿相应经济损失83490元。
    杨某在永嘉县上塘镇有一处楼房。2004年4月18日,某房产公司在该楼房附近建设商厦,其开挖的地下车库基坑与西北侧原告房屋的最近距离约8米。同年8月,原告房屋东南侧的中间段围墙因受被告建房影响而倒塌,原告发现其房屋损坏趋向严重。
    原告为此要求被告赔偿其过错责任内的房屋损失20万元,被告温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一直以原告房屋开裂与其无关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多次协商均各执一词,原告于是诉至法院。
    永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房屋需修缮加固费用27.83万元,事实清楚,这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建筑设计说明和建筑工程预算书为证。原告的房屋本身结构质量差,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原就已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自然损坏及其他外界因素造成的损坏。而原告并未按要求对其房屋予以修缮加固,放任该房的损害发展,说明原告对其房屋的损坏也存在过错。结合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分析的原告房屋的损坏原因,被告建房对原告房屋的损坏也有一定程度的直接破坏和加剧作用。
    法院认为,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较侵害人的民事责任,酌定由被告对原告房屋的损坏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